按照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二條規定,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、頻次和時間要求,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,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、排放濃度、排放量等。
經開區積極督促區內81家排污許可證持證企業根據上級復核問題落實整改,跟蹤做好許可證的證后管理工作,提升要求企業做好自行監測等工作。目前區內81家持證企業全部按時提交年度執行報告。
下一步,經開區將持續做好排污許可證后續管理工作,要求企業嚴格執行持證排污、按證排污,發揮排污許可證的精準管理優勢,倒逼部分企業主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,進一步打好經開區污染防治攻堅戰。